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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日,巴基斯坦国度关税委员会颁布第ADC50/2016/NTC/PVC/SR-II/2025号布告,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域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Polyvinyl Chloride Resin-Suspension Grade)作出反推销第二次日落复审注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推销税不变,持续征收反推销税(详见附表),措施自2025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本案涉及巴基斯坦税号3904.1090项下的产品,产品重要用于出产管路和配件、花圃软管、鞋子、电缆、薄膜及片材、复合伙料、包装等。措施不蕴含仅用于巴基斯坦出口产品原料的聚氯乙烯树脂和涉及国表捐款增援项目及其他豁免关税项目所需的聚氯乙烯树脂。
2016年11月29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域的悬浮级聚氯乙烯树脂启动反推销调查。2018年4月25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注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年6月13日起对涉案产品以成本加运费价值(C&F value)正式征收为期五年的反推销税,有效期至2022年6月12日。尔后,巴基斯坦进行了一次日落复审调查,于2023年12月9日作出注定性裁决,持续对上述国度/地域涉案产品征收反推销税,其中,中国大陆出口商/出产商税率为3.44%~20.47%、韩国为4.00%和14.97%、泰国为13.98%、中国台湾地域为16.68%,措施自2022年6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2025年6月2日,巴基斯坦对中国大陆、韩国、泰国和中国台湾地域的涉案产品启动反推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案件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